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602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鹏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鹏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鹏辉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21日、2月13日、4月25日、5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其名下证券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湖南鹏辉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进行冻结,故作轮候冻结;于2020年2月6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2月7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投资型保险。2020年2月6日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提供财产线索。
2020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由被执行人湖南鹏辉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58092元,案件受理费5400元,申请执行费10034元,合计773526元,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773526元,尚有77352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