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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财保12号
申请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禹达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岳阳市君辉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950000元的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禹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