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2447号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
法定代表人:胡泽平。
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开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潇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