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科恒2#楼312#。
法定代表人:胡泽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湖南禹达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2021)湘06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终结对本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汤满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华明
书 记 员 孙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