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西部经济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院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西部经济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合同;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公司***、**、**等QQ聊天记录截图各1份,以及其与***副院长之间的录音光盘1份,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没有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查,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二)被申请人无故延期发放工资,给其造成损失,二审不支持拖欠工资补偿的请求应属错误。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8666.67元,并由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补偿3884.66元。
陕西中西部经济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所称违法辞退与事实不符。2016年上半年受大的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从5月13日后暂时放假,组织培训。6月初,我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员先后以电话、微信、qq留言等方式要求申请人上岗,如不能上岗则要履行请假手续,申请人均未回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2016年7月6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给予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对于申请人所说的无故拖欠一个月零两天的工资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时,申请人写了承诺书,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综上,请求贵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生效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6年7月6日申请人自行填写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并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接受了被申请人的经济补偿,放弃提出劳动仲裁及法律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QQ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违法解除的事实,故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另,因被申请人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工会告知员工后,暂时延期发放工资,此种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一审、二审未予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的主张,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