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22民初118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弟弟),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元光,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3号1-2层B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崭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享有的诉权的处分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