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2民初800号
原告:沈阳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公司员工。
被告:锦州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太和
区凌南东里63号。
法定代表人:唐显喆,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沈阳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贾雪
书记员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