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02民初825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贞财管道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贞财管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12日,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