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3584号
原告: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67046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明大道20号北方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加,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女,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告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不服非终局裁决向本院起诉后,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仲裁裁决,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北方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关联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