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园林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

**、京***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执行人:京***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670467),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东谷园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京***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东丽劳人仲调字(2022)第170号仲裁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3772.97元,执行费175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聂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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