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0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被执行人:京***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82670467),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东谷园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京***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东丽劳人仲调字(2022)第129号仲裁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4540.01元,执行费41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暂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0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坤鹏
审判员 聂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