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4245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776号、4245号
原告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诉被告九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两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九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浩以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七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7年9月1日。 二、工作岗位:工程研发经理。 三、社保缴纳情况:九沐公司自2017年11月开始为***缴纳社会保险。 四、工资标准:每月12000元。 五、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主张双方在2018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九沐公司则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6月30日解除,但未能就***的离职时间举证证实。庭审中,九沐公司确认2018年6月30日***仍在上班。2018年7月2日,***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
本院认为:***与九沐公司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九沐公司确认***2018年6月30日仍在上班,且未能就***在2018年6月30日离职的主张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九沐公司亦确认***在2018年7月2日进行工作交接,因此,本院采信***的主张,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7月2日解除。 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主张未与九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九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九沐公司虽确认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抗辩公司是愿意与***签合同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 本院认为:现未有证据证明***与九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九沐公司虽抗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现***要求九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日在九沐公司处工作,每月工资为12000元,***主张九沐公司应向其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00元(12000元/月×9个月)未超过法院核定金额,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对此本院予以准照。 七、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主张2018年7月2日,九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告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认为是九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九沐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8年7月2日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九沐公司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的具体过程。2、移除微信群截图。3、离职声明,***主张九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兵于2018年7月2日在公司微信群中发出《通知》,与***终止关系。经质证,九沐公司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其没有保留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 九沐公司认为确认在2018年7月2日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但其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是因***提出离职而解除。***提出离职是基于以下三方面原因:1、***与其他员工关系不融洽;2、***对研发技术有所保留;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法胜任其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内容。故九沐公司认为其无须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通话录音内容可知,九沐公司因认为***与公司员工相处不融洽、技术有所保留提出与***解除劳动关系。***随即与公司就工作交接问题进行协商。由此可见,该情形属于经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九沐公司抗辩***未能胜任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亦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的通话录音内容,故本院对九沐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九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认为九沐公司是违法解除,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经计算,九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8年9月30日。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8000元; 三、驳回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广州九沐象能电器有限公司已交纳受理费10元,***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静纯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人民陪审员  张 芬
书 记 员  蔡波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