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异111号
案外人:任祥艾,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申请保全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兴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被保全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南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徐传芹,执行董事兼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祥艾对查封**市装饰大世界升级改造项目金源装饰大世界9号楼1059号营业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任祥艾称,2020年9月21日,案外人与**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购买了**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市金源装饰大世界9号楼1059号房屋(合同编号2019030-0085)。案外人于签订合同之前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当日**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案外人,现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方知被查封。案外人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贵院查封上述房屋系查封错误,请求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鲁0481财保10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9月29日、30日,本院分别作出(2020)鲁0481执保133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保全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商用房,11号楼1021、1022、1059营业房3套。案外人任祥艾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9-1059号营业房的查封措施。并提交:1.2020年9月21日出卖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与买受人任祥艾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装饰大世界升级改造项目三期9号楼1059号商用房建筑面积65.5平方米,总价款800410元,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800410元,备案编号2019030-0085)。2.2020年12月10日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任祥艾,金源装饰大世界9号楼1059号,价款800410元)。3.证明、收据、短存转化明细表(2020年9月6日任祥艾、张芹、陆宁、王超、程明香在**金源装饰大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办理存款本息815110元收据号:8955558、8168505、5750006、6515448、5755535、6550543、6564892转让给任祥艾购买9-1059商铺购房款;9月20日**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收任祥艾9-1059购房款80041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申请书、本院(2020)鲁0481财保1019号民事裁定书、(2020)鲁0481执保133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名下的房产主张所有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不符合上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全部四个要件,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既不享有物权,也不享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能排除执行。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任祥艾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颜 伟
审判员 王奉潮
审判员 张玉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