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971503279W,住所地滕州市新兴中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张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02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3302.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海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