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兴中路162号维也纳酒店5楼。
法定代表人:张彤,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行南路998号金源装饰大世界7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传芹,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天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请求依法改判(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185385.2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185385.2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依法改判(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质保金744647.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44647.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率接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依法维持(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四、请求依法改判〔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4930033.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依法改判〔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六、请求依法改判(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八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该项反诉请求。七、请求依法维持(2020)鲁048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第九项。八、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九、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情形。且在本案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过程中,申请人也仅向法院提出了再审请求,而并未向法院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田始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