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龙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2财保431号 申请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新兴中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1503279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滕州市龙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龙泉路一巷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振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龙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枣庄市××屯××路××路的房产(详见清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滕州市龙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屯××路××路的房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有赠与、转让、抵押等有损标的物价值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