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明佳彩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1民初308号
原告: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马场地工期********场地。
法定代表人:朱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讲、郭光翠,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雨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传文。
原告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琳特印刷公司”)诉被告昆明***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琳特印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5439.98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0日起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32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开始,原告将一些广告物料、宣传单、袋子等印刷品交付给被告进行印刷,被告完成印刷后交付给原告,双方按照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进行结算,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印刷业务持续很长时间,多年来每月均有业务交易,也均进行对账、结算和支付。截至2018年,原告陆续多次支付了多笔业务款项给被告,被告也陆续完成多笔印刷业务。2017年后,被告业务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收取了费用后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印刷业务,最终导致停止了印刷业务经营。2018年3月6日,进行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收取原告预付款后未完成业务而拖欠货款842880.3元,收取原告交付胶版纸却未用于印刷业务而交付货物造成损失22559.68元。对账后,被告口头答应尽快偿还。之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退回货款,而以资金周转困难等各种借口拖延。至今,仍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印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三组:收据、收条、销售出货单、收条、对账单,欲证明从2008年开始至2018年,原告将一些广告物料、宣传单、袋子等印刷品交付给被告进行印刷,多年来每月双方均有业务往来,被告完成印刷后交付给原告,双方按照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进行结算,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自2009年2月21日开始到2018年2月10日,这期间的每次业务往来都是原告先向被告支付印刷款项,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据或者出具欠条。同时,被告需向原告交付合格的印刷品。截止2018年,原告陆续多次支付了多笔业务款项给被告,被告也陆续完成多笔印刷业务。2017年后,被告业务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收取了原告的印刷费用后并未按照约定完成印刷业务,最终导致停止了印刷业务经营。被告收取原告交付胶版纸却未用于印刷业务而支付货物造成损失22559.68元。2018年3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结算,即从2008年11月30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收取原告印刷款情况的每笔业务明细及被告收取原告预付款后未完成业务而拖欠货款842880.3元。对账后,被告口头答应尽快偿还收取的预付印刷款及胶版纸的损失。但至今未付,原告和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收取原告预付的印刷款但未向原告履行交付合格的印刷品义务,其行为已严重违约的事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系原、被告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其中“收据”加盖“昆明市官渡区***印厂财务专用章”、“昆明市官渡区***印厂”印章以及“刘传文”的签名,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收条”,因涉及数量较多,内容不一,详细认证情况如下(附件一):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收条”,签名为“朱坤阳”,不能证明签名人的身份,不予采信;日期为2010年12月18日“收条”中的内容“收昆明菌苑食品公司转支¥5025(伍仟零贰拾伍元)”明显系添加内容,添加内容不予采信;内容为“今收到支票05797993……共计16700.壹万陆仟柒佰元整”的“收条”系“余学芬”签名,不能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庭审中原告陈述该收条中“刘传文”的签名系其母亲代签,对该“收条”不予采信;日期为2011年2月22日的“收条”系“余学定”签名,不能证明签名人的身份,庭审中原告陈述该收条左上角处“刘传文”的签名系其母亲代签,对该“收条”不予采信;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的“收条”中记载“含手提袋纸款¥5740元”,原告在其统计的往来账款明细表中记载2012年5月15日已付款金额为14260元,即原告自行扣减了手提袋纸款5740元,本院予以确认;日期为2012年7月18日的“收条”系“董飞”签名,不能证明签名人的身份,不予采信;日期为2015年6月5日的“收条”系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不予采信;2015年10月19日的转账凭证记载转款金额为13000元,该单据上手写备注内容“其中3000元为还款”,而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10月19日的“收条”记载“今收到朱乘转账农行卡现金10000.(壹万元正)”,且原告在其统计的往来账款明细表中记载预付款金额为10000元,故本院认定2015年10月19日原告实际付款金额为10000元;2016年5月12日的“收条”中有两种字迹的笔迹书写,其中“今收条朱乘付普琳特转支¥20000.(贰万元正)票号04600607”系黑色笔迹书写,其后面的内容“现金¥10000.(壹万元正)合计¥30000.”系蓝色笔迹书写,下面“刘传文”签名和落款日期均为黑色笔迹书写,本院认为蓝色笔迹书写内容不排除系事后添加的合理怀疑,不予采信,并确认2016年5月12日的“收条”的收条金额为20000元;2017年5月8日的收条由余学定签名,不能确认签名人员的身份,不予采信;其余“收条”有“刘传文”字样签名,签名字迹清晰,收条内容记载清楚,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未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被告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对其余“收条”均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中的销售出货单与收条记载内容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中的29份“昆明***印有限公司为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其中由刘传文签名的部分(证据清单第99页至132页),记载内容清楚,“刘传文”字样签名清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自行统计的“昆明***印有限公司为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印刷品往来账明细表”涉及已付款金额、实际应付款余额等事项的统计,被告没有签字确认,不属于客观形成的证据,自原告自行统计的数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交印刷原材料,由被告为原告进行印刷品加工印刷。2018年3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乘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传文进行对账,双方在29份“昆明***印有限公司为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中签名。以上29份“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记载2008年至2009年12月,质量扣款2516元、账单金额为702523元、实际账单金额为700007元;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质量扣款10000元、账单金额为695652元、实际账单金额685652元;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账单金额为683473元、实际账单金额为683473元;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账单金额为78005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780050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账单金额为712971元、实际账单金额为712971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账单金额为42614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426140元;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账单金额为3384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33840元;2015年2月4日,账单金额为20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200元;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账单金额为2470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24700元;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9日,账单金额为8245元、实际账单金额为8245元;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30日,账单金额为1446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4460元;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26日,账单金额为612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6120元;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28日,账单金额为1311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3110元;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7日,账单金额为7831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78310元;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5日,账单金额为589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5890元;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25日,账单金额为4470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44700元;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1月18日,账单金额为4779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47790元;2015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24日,账单金额为17955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7955元;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2月21日,账单金额为634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6340元;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3月31日,账单金额为41345元、实际账单金额为41345元;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27日,账单金额为2411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24110元;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29日,账单金额为17997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7997元;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29日,账单金额为2056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20560元;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8月30日,账单金额为1324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3240元;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30日,账单金额为1214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12140元;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账单金额为3211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32110元;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8月23日,账单金额为3625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36250元;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25日,账单金额为7708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77080元;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1月19日,账单金额为20360元,实际账单金额为20360元。以上29份“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所确认的质量扣款总额为12516元,账单金额总额为4597661元,实际账单总额为4585145元,其中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账单金额合计为301532元,实际账单金额合计为301532元(详见附件三)。原告向本院提供自2009年2月至2018年2月的收据、收条,可确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5235795元,其中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421879元(详见附件二)。2018年7月16日,原告将价款为22559.68元的70大度胶版纸(规格889*1194*24令)交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并据此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预付款。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2018年3月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乘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传文对账并签订29份“昆明***印有限公司为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该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印刷品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系定作人,被告系承揽人。以上29份“加工印刷品往来账单明细表”是原、被告对2008年至2018年1月双方之间涉及质量扣款、账单金额、实际账单金额等内容进行对账,其中自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的对账明细表中亦详细记载了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根据对账明细表记载内容自2008年至2018年1月,原、被告之间的实际账单总额为4585145元。现原告提交收据、收条欲证明其自2009年2月至2018年2月向被告预付的印刷费超过了实际账单总额,并要求被告返还超出的款项842880.30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收据和收条进行了认证,对存在问题和重大瑕疵的收据、收条不予采信,虽部分收据、收条写明收取款项的性质为印刷费,部分收据、收条没有写明收取款项的性质,但原、被告之间存在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相应证据证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举证权利,本院确认2009年2月至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共计5235795元。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交易以及付款涉及10年的时间跨度,庭审中原告所陈述的实际账单总金额为3742264.7元、预付款共计4585145元,与法庭核实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3月6日原、被告对账没有涉及原告支付款项的问题,原、被告在10年的时间内不进行对账结算不符合常理。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本院通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朱乘到庭接受询问,朱乘陈述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以前每年都进行结算,2015年年底结清了全部加工费和印刷产品,本院对朱乘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并确认本案中原、被告2015年年底即2016年之前结清了全部款项,仅对双方当事人自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所产生的实际账单金额与原告付款金额进行核算。经核算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账单金额为301532元,实际账单金额为301532元,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421879元,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即原告支付的款项超过实际账单总额部分120347元(421879元-301532元=120347元),应当由被告予以返还。另原告主张2018年7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一批价值22559.68元的胶版纸,要求被告按照价值22559.68元支付原告相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将材料提供给被告进行印刷加工,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现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将加工的印刷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交付的材料价值22559.68元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承揽业务关系,双方没有对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也未对付款情况进行结算,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款项合计142906.68元(120347元+22559.68元=142906.6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42906.68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7元,由被告昆明***印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由原告昆明市普琳特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颜芬芬
人民陪审员  马 琼
人民陪审员  陈绍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春兰
附件一:






收据收条认证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金额





票据类型





自编页码及备注





证据是否采信









1





2009年2月21日





¥3,900.00





收据





P1















2





2009年2月21日





¥9,130.00





收据





P2















3





2009年3月6日





¥11,170.00





收据





P3















4





2009年3月29日





¥3,900.00





收据





P4















5





2009年4月3日





¥29,649.00





收条





P5















6





2009年4月20日





¥25,264.00





收据





P6















7





2009年4月12日





¥11,445.00





收据





P7















8





2009年4月20日





¥9,100.00





收据





P8















9





2009年5月19日





¥28,150.00





收据





P9















10





2009年5月19日





¥9,150.00





收据





P9















11





2009年6月20日





¥45,000.00





收条





P10















12





2009年7月4日





¥18,245.00





收据





P10















13





2009年7月11日





¥34,598.00





收条





P11















14





2009年8月10日





¥13,500.00





收据





P11















15





2009年8月10日





¥12,800.00





收据





P12















16





2009年8月15日





¥34,830.00





收据





P12















17





2009年9月29日





¥15,200.00





收据





P13















18





2009年10月13日





¥30,000.00





收据





P13















19





2009年12月22日





¥28,310.00





收据





P14















20





2009年12月25日





¥96,755.00





收条





P14.朱坤阳签字















21





2010年1月4日





¥3,720.00





收据





P15















22





2011年1月4日





¥30,000.00





收据





P15















23





2010年12月18日





¥83,025.00





收条





P16





否,认定78000元









24





2010年9月29日





¥80,000.00





收条





P17















25





2010年7月24日





¥60,000.00





收条





P18















26





2010年4月28日





¥20,000.00





收条





P19















27





2010年2月11日





¥28,000.00





收条





P20















28





2010年1月29日





¥47,700.00





收条





P20















29





 





¥16,700.00





收条





P21.余学芬签字















30





2010年5月31日





¥40,000.00





收条





P22















31





2010年5月19日





¥66,435.00





收条





P23















32





2011年1月19日





¥100,000.00





收条





P24















33





2011年1月24日





¥150,000.00





收条





P25















34





2011年1月28日





¥84,000.00





收条





P26















35





2011年2月22日





¥2,750.00





收条





P27.余学定签名















36





2011年5月7日





¥53,000.00





收条





P28















37





2011年5月20日





¥30,000.00





收条





P29















38





2011年6月10日





¥30,000.00





收条





P30















39





2011年6月16日





¥50,000.00





收条





P31















40





2011年6月23日





¥30,000.00





收条





P32















41





2011年8月19日





¥40,000.00





收条





P33















42





2011年8月27日





¥100,000.00





收条





P34















43





2011年10月17日





¥40,000.00





收条





P35















44





2011年11月2日





¥80,000.00





收条





P36















45





2011年12月26日





¥76,903.00





收条





P37















46





2012年1月9日





¥55,000.00





收条





P38















47





2012年1月12日





¥110,000.00





收条





P39















48





2012年2月24日





¥60,000.00





收条





P40















49





2012年3月28日





¥100,000.00





收条





P41















50





2012年4月25日





¥130,000.00





收条





P42















51





2012年5月15日





¥20,000.00





收条





P44





否,认定14260元









52





2012年6月7日





¥50,000.00





收条





P43















53





2012年6月28日





¥150,000.00





收条





P44















54





2012年7月18日





¥300.00





收条





P45.董飞签名















55





2012年8月11日





¥50,000.00





收条





P46















56





2012年8月31日





¥140,000.00





收条





P47















57





2012年9月21日





¥120,000.00





收条





P48















58





2012年10月27日





¥50,000.00





收条





P49















59





2012年11月13日





¥50,000.00





收条





P50















60





2012年11月28日





¥100,000.00





收条





P51















61





2012年12月13日





¥130,000.00





收条





P52















62





2012年12月25日





¥257,221.50





收条





P53















63





2013年1月26日





¥100,000.00





收条





P54















64





2013年1月30日





¥50,000.00





收条





P55















65





2013年8月28日





¥73,198.50





收条





P56















66





2013年9月25日





¥60,000.00





收条





P57















67





2013年11月26日





¥210,000.00





收条





P58















68





2014年1月8日





¥100,000.00





收条





P59















69





2014年1月21日





¥180,000.00





收条





P60















70





2014年4月23日





¥80,000.00





收条





P61















71





2014年6月6日





¥30,000.00





收条





P62















72





2014年8月2日





¥100,000.00





收条





P63















73





2014年8月15日





¥50,000.00





收条





P64















74





2014年8月28日





¥50,000.00





收条





P65















75





2014年9月26日





¥49,580.00





收条





P66















76





2014年11月28日





¥70,000.00





收条





P67















77





2014年12月26日





¥5,950.00





收条





P68















78





2015年1月30日





¥60,000.00





收条





P69















79





2015年2月15日





¥30,000.00





收条





P70















80





2015年6月5日





¥30,000.00





收条





P71.复印件















81





2015年7月29日





¥20,000.00





收条





P72















82





2015年9月30日





¥20,000.00





收条





P73















83





2015年10月19日





¥13,000.00





转账





P74















84





2015年10月19日





¥10,000.00





收条





P75















85





2015年11月17日





¥20,000.00





收条





P76















86





2015年12月9日





¥51,275.00





收条





P77















87





2013年5月30日





¥110,242.00





收条





P83















88





2013年7月25日





¥26,090.00





收条





P86















89





2016年1月22日





¥50,120.00





收条





P78















90





2016年1月30日





¥30,000.00





收条





P79















91





2016年2月2日





¥40,000.00





收条





P80















92





2016年4月26日





¥35,000.00





收条





P81















93





2016年5月12日





¥30,000.00





收条





P82





否,认定20000元









94





2016年6月14日





¥10,000.00





收条





P84















95





2016年7月9日





¥31,200.00





收条





P85















96





2016年8月3日





¥26,000.00





收条





P87















97





2016年9月23日





¥15,000.00





收条





P88















98





2017年1月18日





¥36,580.00





收条





P89















99





2017年5月8日





¥30,000.00





收条





P90.余学定签名















100





2017年11月8日





¥18,000.00





收条





P91















101





2017年11月24日





¥79,979.00





收条





P92















102





2018年2月10日





¥30,000.00





收条





P93















合计





 





¥5,446,065.00





附件二:






付款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金额





票据类型





备注及自编页码





证据是否采信









1





2009年2月21日





¥3,900.00





收据





P1















2





2009年2月21日





¥9,130.00





收据





P2















3





2009年3月6日





¥11,170.00





收据





P3















4





2009年3月29日





¥3,900.00





收据





P4















5





2009年4月3日





¥29,649.00





收条





P5















6





2009年4月20日





¥25,264.00





收据





P6















7





2009年4月12日





¥11,445.00





收据





P7















8





2009年4月20日





¥9,100.00





收据





P8















9





2009年5月19日





¥28,150.00





收据





P9















10





2009年5月19日





¥9,150.00





收据





P9















11





2009年6月20日





¥45,000.00





收条





P10















12





2009年7月4日





¥18,245.00





收据





P10















13





2009年7月11日





¥34,598.00





收条





P11















14





2009年8月10日





¥13,500.00





收据





P11















15





2009年8月10日





¥12,800.00





收据





P12















16





2009年8月15日





¥34,830.00





收据





P12















17





2009年9月29日





¥15,200.00





收据





P13















18





2009年10月13日





¥30,000.00





收据





P13















19





2009年12月22日





¥28,310.00





收据





P14















21





2010年1月4日





¥3,720.00





收据





P15















22





2011年1月4日





¥30,000.00





收据





P15















23





2010年12月18日





¥78,000.00





收条





P16





否,认定78000元









24





2010年9月29日





¥80,000.00





收条





P17















25





2010年7月24日





¥60,000.00





收条





P18















26





2010年4月28日





¥20,000.00





收条





P19















27





2010年2月11日





¥28,000.00





收条





P20















28





2010年1月29日





¥47,700.00





收条





P20















30





2010年5月31日





¥40,000.00





收条





P22















31





2010年5月19日





¥66,435.00





收条





P23















32





2011年1月19日





¥100,000.00





收条





P24















33





2011年1月24日





¥150,000.00





收条





P25















34





2011年1月28日





¥84,000.00





收条





P26















36





2011年5月7日





¥53,000.00





收条





P28















37





2011年5月20日





¥30,000.00





收条





P29















38





2011年6月10日





¥30,000.00





收条





P30















39





2011年6月16日





¥50,000.00





收条





P31















40





2011年6月23日





¥30,000.00





收条





P32















41





2011年8月19日





¥40,000.00





收条





P33















42





2011年8月27日





¥100,000.00





收条





P34















43





2011年10月17日





¥40,000.00





收条





P35















44





2011年11月2日





¥80,000.00





收条





P36















45





2011年12月26日





¥76,903.00





收条





P37















46





2012年1月9日





¥55,000.00





收条





P38















47





2012年1月12日





¥110,000.00





收条





P39















48





2012年2月24日





¥60,000.00





收条





P40















49





2012年3月28日





¥100,000.00





收条





P41















50





2012年4月25日





¥130,000.00





收条





P42















51





2012年5月15日





¥14,260.00





收条





P44





否,认定14260元









52





2012年6月7日





¥50,000.00





收条





P43















53





2012年6月28日





¥150,000.00





收条





P44















55





2012年8月11日





¥50,000.00





收条





P46















56





2012年8月31日





¥140,000.00





收条





P47















57





2012年9月21日





¥120,000.00





收条





P48















58





2012年10月27日





¥50,000.00





收条





P49















59





2012年11月13日





¥50,000.00





收条





P50















60





2012年11月28日





¥100,000.00





收条





P51















61





2012年12月13日





¥130,000.00





收条





P52















62





2012年12月25日





¥257,221.50





收条





P53















63





2013年1月26日





¥100,000.00





收条





P54















64





2013年1月30日





¥50,000.00





收条





P55















65





2013年8月28日





¥73,198.50





收条





P56















66





2013年9月25日





¥60,000.00





收条





P57















67





2013年11月26日





¥210,000.00





收条





P58















68





2014年1月8日





¥100,000.00





收条





P59















69





2014年1月21日





¥180,000.00





收条





P60















70





2014年4月23日





¥80,000.00





收条





P61















71





2014年6月6日





¥30,000.00





收条





P62















72





2014年8月2日





¥100,000.00





收条





P63















73





2014年8月15日





¥50,000.00





收条





P64















74





2014年8月28日





¥50,000.00





收条





P65















75





2014年9月26日





¥49,580.00





收条





P66















76





2014年11月28日





¥70,000.00





收条





P67















77





2014年12月26日





¥5,950.00





收条





P68















78





2015年1月30日





¥60,000.00





收条





P69















79





2015年2月15日





¥30,000.00





收条





P70















81





2015年7月29日





¥20,000.00





收条





P72















82





2015年9月30日





¥20,000.00





收条





P73















84





2015年10月19日





¥10,000.00





收条





P75















85





2015年11月17日





¥20,000.00





收条





P76















86





2015年12月9日





¥51,275.00





收条





P77















87





2013年5月30日





¥110,242.00





收条





P83















88





2013年7月25日





¥26,090.00





收条





P86















89





2016年1月22日





¥50,120.00





收条





P78















90





2016年1月30日





¥30,000.00





收条





P79















91





2016年2月2日





¥40,000.00





收条





P80















92





2016年4月26日





¥35,000.00





收条





P81















93





2016年5月12日





¥20,000.00





收条





P82





否,认定20000元









94





2016年6月14日





¥10,000.00





收条





P84















95





2016年7月9日





¥31,200.00





收条





P85















96





2016年8月3日





¥26,000.00





收条





P87















97





2016年9月23日





¥15,000.00





收条





P88















98





2017年1月18日





¥36,580.00





收条





P89















100





2017年11月8日





¥18,000.00





收条





P91















101





2017年11月24日





¥79,979.00





收条





P92















102





2018年2月10日





¥30,000.00





收条





P93















2009年2月至2018年2月付款金额合计





¥5,235,795.00









2009年2月至2015年12月付款金额合计





¥4,813,916.00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付款金额合计





¥421,879.00





附件三:






双方对账账单情况统计表









序号





时间





质量扣款





账单金额





实际账单金额









1





2008.12--2009.12





¥2,516.00





¥702,523.00





¥700,007.00









2





2010.1--2010.12





¥10,000.00





¥695,652.00





¥685,652.00









3





2011.1--2011.12





 





¥683,473.00





¥683,473.00









4





2012.1--2012.12





 





¥780,050.00





¥780,050.00









5





2013.6.17--2013.12





 





¥712,971.00





¥712,971.00









6





2014.1--2014.12





 





¥426,140.00





¥426,140.00









7





2015.1.4--2015.1.31





 





¥33,840.00





¥33,840.00









8





2015.2.4





 





¥200.00





¥200.00









9





2015.3.1--2015.3.31





 





¥24,700.00





¥24,700.00









10





2015.4.1--2015.4.29





 





¥8,245.00





¥8,245.00









11





2015.5.12--2015.5.30





 





¥14,460.00





¥14,460.00









12





2015.6.2--2015.6.26





 





¥6,120.00





¥6,120.00









13





2015.7.2--2015.7.28





 





¥13,110.00





¥13,110.00









14





2015.8.1--2015.8.27





 





¥78,310.00





¥78,310.00









15





2015.9.1--2015.9.25





 





¥5,890.00





¥5,890.00









16





2015.10.8--2015.10.21





 





¥44,700.00





¥44,700.00









17





2015.10.29-2015.11.18





 





¥47,790.00





¥47,790.00









18





2015.10.29--2015.12.24





 





¥17,955.00





¥17,955.00









22





2016.1.8--2016.2.21





 





¥6,340.00





¥6,340.00









23





2016.3.2--2016.3.31





 





¥41,345.00





¥41,345.00









24





2016.4.10--2016.4.27





 





¥24,110.00





¥24,110.00









25





2016.5.4--2016.5.29





 





¥17,997.00





¥17,997.00









26





2016.6.7--2016.6.29





 





¥20,560.00





¥20,560.00









27





2016.7.3--2016.8.30





 





¥13,240.00





¥13,240.00









28





2019.9.5--2019.9.30





 





¥12,140.00





¥12,140.00









29





2016.10.18--2017.1.10





 





¥32,110.00





¥32,110.00









30





2017.1.14--2017.8.23





 





¥36,250.00





¥36,250.00









31





2017.10.19--2017.11.25





 





¥77,080.00





¥77,080.00









32





2017.12.9--2018.1.19





 





¥20,360.00





¥20,360.00









2008年12月至2018年1月账单合计金额





¥12,516.00





¥4,597,661.00





¥4,585,145.00









2008年12月2015年12月账单合计金额





¥12,516.00





¥4,296,129.00





¥4,283,613.00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账单合计金额





¥0.00





¥301,532.00





¥301,5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