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执复21号
因右玉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右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右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623执异3号执行异议裁定,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9日右玉县人民法院向朔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清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3月1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宋志国,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依法作出对新的法定代表人宋志国的限制高消费令,同时解除了对隋清怀的限制高消费令,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隋清怀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法人代表为规避法律行为,撤销限消令不当,提出执行异议。 右玉县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了对隋清怀的限制高消费令于法有据,遂依法驳回了执行异议。 裁定后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以相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右玉县人民法院解除了对隋清怀的限制高消费令,有事实依据,应予维持。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隋清怀仍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法人代表为规避法律行为的事实,无证据证实,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日荣 审判员  张利平 审判员  李中祥
书记员  郭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