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民再26号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辽13民初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九天公司与兰凌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7)辽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九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87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被申请人兰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关于案涉《交接问题清单》载明的质量问题,2014年9月13日,辽宁亚鳄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九天公司、兰凌公司达成《会商纪要》,会议商定一致同意按照本次会商纪要确定的意见办理合同解除后续事务。一、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结算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邯郸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九天公司和邯郸公司双方共同进行确认涉及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九天公司和邯郸公司双方按照市场实际价格进行结算,由兰凌公司从九天公司保证金中扣除给付邯郸公司。在案涉《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解除后,九天公司与兰凌公司就案涉《交接问题清单》载明的质量问题的处理重新进行了约定。原审在未查明案涉《交接问题清单》载明的问题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所签《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九天公司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重审时,工期延误的原因应一并查明并对责任作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辽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3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孟凡永 审判员  张云涌 审判员  王 双
法官助理张颂秋 书记员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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