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77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辽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交接问题清单》载明的问题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所签《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九天公司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予以再审。再审时,工期延误的原因应一并查明并对责任作出认定。
综上,本案再审申请人九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丁俊峰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