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77号
再审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兰凌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辽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在未查明案涉《交接问题清单》载明的问题是否属于双方当事人所签《机电设备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判决九天公司承担质量违约责任,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予以再审。再审时,工期延误的原因应一并查明并对责任作出认定。 综上,本案再审申请人九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丁俊峰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