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13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民终1157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13执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白晓雷
审判员 邢玉杰
书记员 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