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云清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0502执保238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云清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云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137.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云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1137.2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书记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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