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行终422号
上诉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长寿人社伤险认字〔2019〕5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上诉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用人(工)单位认定彭安惊2019年2月17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且载明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权及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已于2019年9月3日送达上诉人,但上诉人于2020年3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上诉人上诉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审法院从2020年2月3日至次月22日期间关闭诉讼服务场所,上诉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属于不可抗力,其起诉期限应从2020年3月23日起顺延一个月,本案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强制上诉人通过网上立案,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法律没有限定当事人提交起诉状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于自己且恰当的方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但均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现实中,通常以到法院当场递交起诉状和邮寄起诉状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及其简便、快捷的显著特点,部分法院开始试点网上立案。2020年初,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国各级法院就推行在线诉讼服务多次发布通知,一审法院也发布公告告知可申请网上立案及路径,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因此,一审法院因疫情关闭诉讼服务场所系抗疫形势之必须,仅造成到法院当场递交起诉状这一种起诉方式受限,并非强制上诉人通过网上立案,上诉人仍可以选择网上立案或者邮寄诉讼材料等恰当方式提起诉讼。上诉人以一种起诉方式受限作为其起诉期限应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 嘉 审 判 员  刘晓瑛 审 判 员  赵 一
法官助理  何 华 书 记 员  祁 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