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5行初46号
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彭安惊撤销行政决定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决定书,原告的起诉期限为其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查,原告于2019年9月3日收到该决定书,故起诉期限为2020年3月3日前,但原告迟至2020年3月30日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辩称系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立案,其进行了网上立案但并未成功。但本院早在2020年1月28日就发布公告告知当事人可进行网上立案,全国各级法院就推行在线诉讼服务也多次发布通知。本案原告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处理本案,应当有能力了解相关信息,也应当具备网上立案能力。但本院经核查,未查找到原告网上立案的信息,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通过网络进行立案。故本院对原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正华 审 判 员 彭 可 审 判 员 保香兰
法官助理 陈 瑶 书 记 员 黄 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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