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九天唐园。
法定代表人:毛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强志,男。
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桃园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巨山,男。
关于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民终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646956元。因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我院申请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尚未受偿的64695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银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宁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