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65.2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8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2019年4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银行存款16400元;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3月29日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越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肖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