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昊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越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065.20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8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2019年4月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绵阳火车客站支行银行存款16400元;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营业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3月29日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越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703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肖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