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5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扬,董事长。
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49100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05执3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钱涛
执行员***
执行员*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