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6185号
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02日立案后受理后,2018年07月02日,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五牛环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8元,由原告四川省荣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