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县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公路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6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太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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