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912号
申请人:河北旅游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与仓盛路交口南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699221279G。
法定代表人:史广峰,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国际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8932Q78。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旅游研究院与被申请人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以215.8745万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如下线索:被申请人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银行账户为50×××21。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旅游研究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5.874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具体财产保全内容及期限详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