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旅游研究院

河北旅游研究院与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912号之二

原告:河北旅游研究院,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与仓盛路交口南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699221279G。

法定代表人:史广峰,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广,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北二环西路**国际饭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8932Q78。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旅游研究院诉被告遵化旅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旅游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70元,减半收取120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35元,由原告河北旅游研究院负担。

审 判 员 张力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玉莹

书 记 员 马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