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9530号
原告:林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花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7GJY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汇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昆洛路以东星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MJQJ9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迈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汇科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迈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财产保全费1515元,由原告林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