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花浃村。
法定代表人:赵琼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鲁1491民初13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0160.9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