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迈电气有限公司

林迈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9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花浃村。

法定代表人:赵琼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鲁1491民初13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70160.9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