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迈电气有限公司

林迈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奇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花浃村。

法定代表人:赵琼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20)鲁1491民初13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