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3550号
原告: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振城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与被告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撤诉处理。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