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新安钜益水泥制品厂、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10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新安钜益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新安钜益水泥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沙新安钜益水泥制品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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