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9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上海市建纬(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晟***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第三人:***,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上诉人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丰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八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婵,被上诉人砼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改判驳回砼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发回重审;4.请求判决砼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八建公司为案涉债务的责任主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砼丰公司提交的涉案《销售结算单》均没有八建公司**,只有***签名或加盖“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仅限于本工程文件资料适用)”章。***在庭审中也确认其是受***指派签该结算单,充分说明了砼丰公司是清楚并知悉涉案合同债务主体是***,并非八建公司。“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仅限于本工程文件资料适用)”章已明确清楚表述“限于本工程文件资料适用”,并不能用于签署涉案《销售结算单》。砼丰公司是清楚并知悉该章的使用用途,并不能用于签订涉案合同。因此,该章证明砼丰公司与八建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善意。2.在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粤0112民初6215号案中,砼丰公司提交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加盖的是八建公司的公章及***签名,因此,砼丰公司是清楚并知悉“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仅限于本工程文件资料适用)”章的使用用途,并不能用于签订涉案合同,该章并不能认定砼丰公司与八建公司签订涉案销售合同。3.根据***、***在庭审确认,案涉《销售结算单》的实际履行方是***。涉案销售结算单也是***签字,并非由八建公司**或八建公司指定的签字确认。4.根据砼丰公司提交的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显示,该购销合同签订日期为2022年9月1日,供货时间为“预计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最终以实际供货为准)”。该购销合同并没约定包括涉案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因此,该购销合同依法不能作为适用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一审直接以该购销合同为八建公司签订,直接认定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为八建公司采购并判决八建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5.根据砼丰公司一审开庭时提交的《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原件核对,该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9月1日”中的“2022”明显用笔修改为“2021”,一审法院对砼丰公司伪造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的签订日期,并根据该伪造的证据认定涉案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属于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的结算范围,并判决八建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9月1日签订的涉案销售合同,约束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并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判决八建公司按4倍LPR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货物的供货期发生在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由于送货单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依法应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虽然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千分之一计算,但八建公司及***、***均否认与砼丰公司签署过该合同。且购销合同是在2022年9月1日签订,并未约定2022年9月1日之前供货行为导致的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故该合同仅应适用于2022年9月1日之后,不应适用于2022年9月1日之前供货事实与责任。但涉案的结算单是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均发生在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签订之前,一审法院按照涉案《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判决八建公司承担逾期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的结算单的违约责任,没有任何的合同与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以***确认的金额直接认定八建公司应付欠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八建公司既未确认过砼丰公司提供货物的数量和货款,货物的数量、单价及货款金额均由***确认。***是***雇佣的人员,不是八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八建公司也从未对***授权,***的行为不能代表八建公司。 砼丰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是八建公司制定的东华职业学院项目对外签约代表且八建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二)在同一工程项目即东华学院项目中,八建公司曾以自己名义就同类货物向同一供货商即砼丰公司支付过货款。(三)从合同送货、结算情况来看,砼丰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所供应的货物已实际用于涉案工程项目。砼丰公司提供《销售结算单》显示送货、对账中有工程项目部的**确认(即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八建公司承认该项目部的存在并指定***作为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的实际使用人,砼丰公司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等人有权代表八建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及于八建公司,因此八建公司是本案的涉案合同的相对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八建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砼丰公司已就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中调整为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依法有据,同时也放弃分期计算,已减少八建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不存在八建公司认为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述称,自2020年6月25日由***招聘开始在八建公司广州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项目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跟材料商对账,材料商每个月来对账一次,每次材料商送材料到工地,工地有材料员收货签单,材料员再汇集送货单给***,***负责核对数量与金额,砼丰公司销售结算单是***跟砼丰公司***核对后签名确认当月提供材料的数量与金额。八建公司承包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所需砂浆也是由砼丰公司提供,所以每月的数量与金额都是***跟砼丰公司业务员对接确认,***自始至终对接砼丰公司的只有业务员***,签名确认当月送材料的数量与金额是***履行职务行为,***在广州市东华职业学院项目没有承办任何工程。本人与砼丰公司没有签过任何合同,砼丰公司提供的作为证据的销售合同的签名均是冒用***名义,两份合同中需方签约处的***字样并不是***的亲笔签名。 ***提交书面答辩状,述称,(一)案涉广州东华职业学院A-16项目是***挂靠八建公司与广州东华职业学院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并由***投入资金、设备以及组织人员负责承包施工,由***自行承担承包管理期间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砼丰公司知道是***挂靠八建公司负责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案涉混凝土的采购单价及型号等,都是砼丰公司与***进行沟通磋商价格及结算时间,***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向砼丰公司采购了案涉混凝土,但双方并没有签署案涉《销售合同》。(二)案涉混凝土的采购、收货、对账结算等情况八建公司并不知情,案涉混凝土款项15万元,也是由***通过个人账号向砼丰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三)***为***的亲戚,是***雇佣到工地的员工,接受***的安排和管理,在砼丰公司供应混凝土的过程中,***负责混凝土的签收、对账、结算,***不是八建公司员工,没有与八建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于国家行政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设置农民工专用账户,所以***借用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其发放工资。(四)砼丰公司一审期间提交的案涉销售合同,并不是***签署,他只负责接收货物和对账,***和***均没有签过涉案《销售合同》。(五)这个项目因业主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原因逾期开工、设计变更,且恰好遇到新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巨幅波动及工期延误等因素应当调整工程价款,虽经太和镇相关政府部门多次协调,但广州东华职业学院至今仍未调整,因此欠付***工程款数千万元,造成***无力向砼丰公司支付拖欠的材料款,一审判决按4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整。(六)一审判决八建公司应向砼丰公司支付案涉款项,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砼丰公司对八建公司的诉请。 砼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八建公司向砼丰公司支付货款442895元;2.判令八建公司向砼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962元(以所欠货款为本金,以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从2022年7月16日暂计至2023年3月15日,直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八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1日,砼丰公司(供方)与八建公司(需方)签订《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由砼丰公司向八建公司承建的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建筑工程二期项目教学楼工程(自编A-16)供应混凝土。供货数量暂定,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月结100%,从供应之日起计,每次月1-5日前双方核实并确认上月方量、金额,且15号前需方一次性付清上月全部货款给供方;需方逾期付款的,需方按日计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给供方。合同落款处需方一栏有“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广州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仅限于本工程文件资料使用)”的印章(以下简称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以及***签字确认。 砼丰公司提供的多份《销售结算单》显示,供货期间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尚欠合同金额为442895元。《销售结算单》需方代表处均有***签字确认,且多份单据上加盖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 八建公司向广州东华职业学院(业主方)出具《告知单》载明:非常荣幸承建贵院的广州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项目,现我司将该项目的项目章(即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移交于我司在贵院的现场项目部。该项目章的用途用于合同签订、经济往来证明或确认、贷款协议等涉及本项目资料文件以外用途的无效。八建公司指定的现场项目章接收人为***。 另查明,在一审法院另案审理的(2023)粤0112民初6215号案件中,砼丰公司(供货单位)与八建公司(购货单位)签订《广州市砼丰建材有限公司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约定,由砼丰公司向八建公司承建的广州东华职业学院建筑工程二期项目教学楼工程(自编A-16)供应砂浆。供货数量暂定,以实际供应数量为准;从供砂浆之日计起,每次月1-5日对数核实并确认上月工程量金额,且在20号前付上月货款100%给供方;需方逾期付款的,需方按日计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给供方。合同落款处需方一栏有八建公司加盖公章以及签约代表***的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砼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供货中双方对账的《销售结算单》需方代表处均有***签字确认,且多份单据上加盖“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八建公司也多次通过公账向砼丰公司转账共计499750元,转账用途均备注为:砂浆款(东华学院)或材料款(东华学院)。 八建公司庭审中称,1.涉案《销售合同》上的“***”签字,据*****并非其本人所签,涉案《销售合同》没有加盖川八建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另外涉案项目在2022年6月份已停工,项目所有人员均已解散,但该合同签署时间为2022年9月1日,所有《销售结算单》均是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发生,所以该《销售合同》是否真伪均对合同签订前的《销售结算单》没有约束力,砼丰公司也不能凭该《销售合同》主张八建公司的责任。2.涉案东华职业学院工程是由八建公司中标后转包给***进行实际施工并管理,其作为项目实际施工人,对项目自负盈亏。***是***雇佣的,***与八建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八建公司仅是代***发工资,先是由***将需要发放工人的款项报账给八建公司,八建公司核对后用公司账户发放给***等工人。3.砼丰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清楚涉案工程为***承接及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一直与***及其委托的***进行对接,所有《销售结算单》都是***签署,八建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向砼丰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八建公司与砼丰公司无买卖合同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砼丰公司应向***主***。4.退一步说,即便涉案合同对八建公司有约束力,因涉案合同违约金过高,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合同违约金一般为一年期LPR并从起诉之日起算,故请求法院调整该违约金。 ***庭审中称,1.涉案东华职业学院工程是由八建公司转包给***,***在东华职业学院工程项目中雇佣***,由***对外对接砼丰公司,负责核对送货数量、金额、对账等事宜。***是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实际与砼丰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项目的款项应由***承担付款责任,八建公司及***均不应该承担责任。 ***庭审中称,《销售合同》上的签字不是***签的,《销售结算单》上的签字是***签的。***在东华职业学院工程项目中受***的雇佣,与***形成雇佣关系,***指派***对外与供应商进行对接,主要职责就是确认与对帐,每一次砼丰公司送货到工地,***就与砼丰公司的人员进行业务对接,确认送货数量、金额、对账等事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砼丰公司庭审中称,1.关于合同时间问题,实际上是2021年9月1日签订的,我方也是从2021年9月开始供货,当时是笔误才写成的“2022”年。至于***签字问题,当时是砼丰公司将《销售合同》邮寄给对方,对方**后邮寄回来给砼丰公司,是不是***签字砼丰公司不能确定。2.《销售合同》中加盖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是真实的,该项目章也是由砼丰公司授权***、***对外使用。在另案(2023)粤0112民初6215号中查明的情况可知,相同项目的砂浆合同,加盖相同项目章的《销售结算单》八建公司支付过款项,故八建公司对加盖相同项目章的效力是认可的。且在东华职业学院项目,八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砂浆和混凝土均已经实际使用到项目中。综上,可以看出砼丰公司与八建公司存在真实、有效的混凝土买卖合同,八建公司应该承担本案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一审法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1.八建公司是否系案涉合同的责任主体以及应否承担付款责任;2.关于本案尚欠工程款的数额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八建公司是否系案涉合同的责任主体以及应否承担付款责任。 在供货商以表见代理为由主张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是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下,应由供货商承担案件事实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如提交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或货物签收人的外观身份使供货商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购货行为或签收行为得到施工单位的授权或者是职务行为;又如送货单、订货单、对账单等交易材料中有工程项目部的**,施工单位承认或默许该项目部的存在;再如施工单位曾以自己的名义就该项目中同类货物向同一供货商支付货款等情况。 而本案中,从查明的情况可知,1.在一审法院另案审理的(2023)粤0112民初6215号案件中,***是八建公司指定的东华职业学院项目对外签约代表且八建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2.在东华职业学院项目中,八建公司曾以自己的名义就同类货物向同一供货商即砼丰公司支付过货款。3.从合同送货、结算情况来看。砼丰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所供应的货物已实际用于涉案工程项目。砼丰公司提供的《销售结算单》显示送货、对账中有工程项目部的**确认(即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八建公司承认该项目部的存在并指定***作为东华职业学院项目章的实际使用人。 综上,从本案双方的**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证据显示,综合全部案件事实,依据优势证据原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砼丰公司的证据明显有证据优势,在本案中的举证已能就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链,砼丰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八建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的行为可以及于八建公司,八建公司是本案的涉案合同相对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八建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 1.双方合同约定,从供应之日起计,每次月1-5日前双方核实并确认上月方量、金额,且15号前需方一次性付清上月全部货款给供方。八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因八建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砼丰公司要求吴川公司支付442895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利息。八建公司未支付应付欠款已逾合理期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砼丰公司据此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标准,双方合同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需方按日计付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给供方,现砼丰公司自行调整为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照准。 3.至于八建公司的抗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该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案件标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不同,八建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八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砼丰公司支付款项442895元及违约金(以442895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88元,由八建公司承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八建公司是否是案涉合同主体;二、案涉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砼丰公司主张案涉交易的相对方是八建公司,为此,其提供了《销售合同》、《销售结算单》、《告知单》,结合(2023)粤0112民初6215号案查明事实,同时期砼丰公司向八建公司供应预拌砂浆,因八建公司承建广州东华职业学院A-16教学楼项目,且将相应的公章、项目章交由***使用,在同一时期内,砼丰公司向案涉八建公司承建的项目同时供应砂浆和混凝土,砼丰公司所送的货物均经过***指定的人员***对账确认,另外,八建公司还向砼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支付过货款,砼丰公司作为建材供应,在对方没有披露为个人购买的前提下,砼丰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和***是代表八建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八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砼丰公司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形。砼丰公司坚持认定八建公司为案涉合同的买方,故一审认定八建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并无不当,至于***与八建公司之间内部的挂靠关系,如果存在损害八建公司利益问题,八建公司可以根据双方合同另寻途径解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案涉合同经八建公司项目部**确认,根据砼丰公司**,因案涉合同不是双方在场当面签订,八建公司在实际签订过程中具体如何签订,砼丰公司不得而知。砼丰公司根据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因案涉欠付货款金额已经***确定,八建公司在另案中也依据***对账金额向砼丰公司支付过款项,故砼丰公司主张要求八建公司支付442895元款项诉请,有事实依据,八建公司应按约履行。现因对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砼丰公司主张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至于合同签订时间,砼丰公司**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21年9月,合同上落款人也能看出是2021年9月,故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结算单当然可以适用合同违约条款。即便合同为事后补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事后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仍然对双方有约束力。八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八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3.43元,由上诉人吴川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蒙 刚 审判员  闫 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 自动履行提示 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义务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义务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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