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豫0882执1404号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8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4420元,执行费5900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1722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