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2)豫0882执722号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名誉权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8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2022)豫08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6057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