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2)豫0882执563号
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原小刚: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882诉前调书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1385712.53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执行费16257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5828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