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961号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王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通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富,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政府西院内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帝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2022年6月30日,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