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432号
原告: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职务不详。
原告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博瑞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鑫丰博瑞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其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自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