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3432号
原告: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职务不详。
原告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博瑞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鑫丰博瑞公司未缴纳诉讼费,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其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自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