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催1号
申请人: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87,04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辛集市鑫丰博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瑛
审判员***
审判员*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