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3民初1699号
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州市城伯镇立义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8781元,减半收取34390.5元,由原告河南省东徕信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来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