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4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西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永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玉,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上诉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上诉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 杭
审 判 员 毕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成功
书 记 员 刘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