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某某、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民初2672号
原告:***,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西贺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522925012。
法定代表人:董永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成玉,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现因双方私下达成付款协议,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计4047元,由被告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