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3财保4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生,住孟州市。
被申请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837522925012,住所地孟州市会昌办西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永平
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孟州支行账户为17×××86内的银行存款521655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财产保全保险合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孟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孟州支行账户为17×××86内的银行存款521655元。
案件申请费3128元,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武娜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