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5民监10号
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场发展局,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诉原审被告登封市、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