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5民监10号
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场发展局,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诉原审被告登封市、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登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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