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与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执监3330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与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程款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书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登封市人民法院(2005)登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06)登执字第64号】由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
登封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