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

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82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汉族,1947年12月20日生,住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有良,男,汉族,1945年2月15日生,住登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原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登封市颍河路东段中禾商务广场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市场发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再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再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登封市第三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枭